解决拖欠民企账款问题要“对症下药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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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勇海
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日前发布《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》,其中要求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,重点清理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;审计部门要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,加强审计监督。
拖欠民企包括中小微企业账款是长期存在的现象。为切实维护民企合法权益,提振民企发展和投资信心,国家多次开展清欠工作清欠行动,取得积极成效。现在,相关部门再次就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提出硬性要求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。
支持民企发展,就是要从还清欠款开始。一般民营企业具有经营规模小、业务单一,财务状况不稳定甚至资金匮乏、难以融资等特点,有些大一点的民企又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,它们的资金需求量大、需求周期短。如果说资金是所有企业的血脉、命根子,对民企来说更是如此。
拖欠民企账款,一是会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,发展受到限制,据报道,有的企业因此出现资金链断裂,甚至硬生生被拖垮;二是会导致民企职工的工资被拖欠,现实中,常有中小企业因项目款没有结清,给工人发工资都成了难题;三是拖欠民企账款在行业链条上还会层层传导,上游欠下游、总包欠分包,不仅普遍影响企业信誉,还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。
拖欠民企账款为何出现“边清边欠”“清完又欠”现象?首先,部分地方政府在前期项目规划时,项目投资与财政能力不匹配,项目结算时,财政存在资金缺口,处于筹措资金难、偿还难度大的窘况;其次,一些项目的债款拖欠时间较久,欠款方经历多次人员变动,“新官不理旧账”之下出现推诿扯皮;此外,部分国企利用行业优势地位恶意拖欠,小微企业处于行业下游,缺乏话语权。因此,解决拖欠民企账款问题要对症下药。
对于项目投资与财政能力不匹配,要从源头入手,量入为出。比如,有的省份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,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、开工许可等相关审批程序的前置条件;把落实政府采购资金来源,作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条件,严禁无预算、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。作为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,财政部门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坚持把好两个“前置条件”,并监督及时拨付资金,或支付采购资金。此举值得借鉴。
对于“新官不理旧账”建立纠错机制。有的地方将“新官必须理旧账”写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,提出不得以政府换届、机构调整等理由不履行、不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。若因无法履行承诺给企业造成损失,相关补偿、赔偿可“依法纳入预算”。在偿还民企账款方面,“新官必须理旧账”也应写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,让旧账受到保护。同时把偿还民企账款情况,纳入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和任免考核,以确保他们离任不留烂账、新官上任能认旧账。
对于国企利用优势地位恶意拖欠,财政部门除了被动受理投诉,还需主动出击,加强国企工程项目的审核,发现拖欠民企账款的,纳入台账管理,及时发函提醒,督促制定报送还款计划,细化明确还款时限和资金来源,密切跟踪还款进度,确保按时付款。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国企拖欠民企账款,都要强化监督问责、通报曝光典型案例,加大清偿执行力度。只有主动给民企撑腰,民企才不会投鼠忌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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